自2012年6月21日日起美国专利商标局随机抽查使用证据,以杜绝商标注册人未真实使用其注册商标。于2017年3月21日日起实行商标申请时必须提交使用证据。
美国专利商标局对使用证据有明确的指引,所提供的使用证据与申请是图样必须一致。
商品:
- 有标示商标的商品实物或照片,不接受电脑构图。
- 商品之包装或容器的照片,显示商标确实标示在包装或容器上,不接受电脑构图。
- 产品销售点所拍的照片,显示在该销售点确实存在与商品有关的商标资料。
- 商品目录或网页,清楚显示商标印章附于产品上。
服务:
- 广告中使用商标的海报,小册子,宣传物品。
- 网页中清楚显示该注册商标和注册服务。
- 公司实拍照片并提供服务的收入凭证。
如审查员如对所提供的使用的证据存疑,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出商标使用证据;一旦未于期限内提出使用证据,会构成商标申请不成功,需重新入纸提交商标注册申请。
另外,美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:注册后第5-6年或满10年延展时,商标拥有人必须提出使用宣誓书和使用证据,声明已在商业上投入商标使用于所注册之商品及服务上;否则该商标应予撤销。